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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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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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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肃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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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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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局权责清单分表
- 主题词:
- 文号:
财政局权责清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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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共 5 类、 26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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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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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财政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受理 |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的,县财政局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财政局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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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财政局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受理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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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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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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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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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采购人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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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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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虚假、恶意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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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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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1.立案责任:发现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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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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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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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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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1.立案责任:发现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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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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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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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1.立案责任:发现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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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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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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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等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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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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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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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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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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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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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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