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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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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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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肃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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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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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肃宁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分表
- 主题词:
- 文号:
肃宁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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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共 4 类、12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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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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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肃宁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 |
1.受理责任:对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审查,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给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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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 员补贴发 放 |
肃宁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1 受理责任:对人民调解员申请补贴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给付。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司法行政部门在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 对不符合人民调解员申请补贴的人员发放;收受人民调解员财物,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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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 请的审批 |
肃宁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或通知辩护函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进行审查。(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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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者进行表 彰奖励 |
肃宁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奖励对象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 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 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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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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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奖励 |
对律师事 务所、律师 进行表彰 奖励 |
肃宁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 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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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类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肃宁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1.报送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相关材料向省司法厅报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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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类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肃宁县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1.审查报送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司法厅。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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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类 |
换(补)发 公证机构、公证员执 |
肃宁县司法局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1.报送责任: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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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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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责任。 |
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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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行政检查 |
肃宁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7 月 18 日司法部令第 111号发布,2012 年 11 月 30 日司法部令第 125 号修正,2016 年9 月 6 日司法部令第 133 号修订,2018 年 12 月 5 日司法部令第 142 号修正)第七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7 月 18 日司法部令第 112号发布,2016 年 9 月 18 日司法部令第 134 号修订)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21 号) |
1.通知责任:制作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对象,并进行社会公示。 2.检查责任:按照执法程序要求,对被检查对象进行书面、现场检查。 3.结果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予以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制定检查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的。 2.未按执法程序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3.未公示检查结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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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政检查 |
肃宁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定执法程序组织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 不 履 行 或 不 正当 履 行 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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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司法鉴定 机构及其 鉴定人的 监督检查 |
肃宁县司法局 |
1.《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 号)第四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 、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 |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05 年 9 月 司 法部令第 95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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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96 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 号) 5.《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司规〔2021〕2 号)。 |
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 年 9 月 司 法部令第 96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监督、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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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监督指导 |
肃宁县司法局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44 号, 2019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 132 号,2016 年 5 月 1日施行)第九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职责范围鉴定,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3、移送责任:对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鉴定机构移交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05 年 9 月 司 法部令第 95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 年 9 月 司 法部令第 96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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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员在司法鉴定监督、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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