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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分表

县司法局(共4类、12项)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肃宁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

1.受理责任:对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审查,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给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

员补贴发

肃宁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1受理责任:对人民调解员申请补贴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给付。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在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

对不符合人民调解员申请补贴的人员发放;收受人民调解员财物,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

请的审批

肃宁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或通知辩护函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进行审查。(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者进行表

彰奖励

肃宁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奖励对象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

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


公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

务所、律师

进行表彰

奖励

肃宁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

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类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肃宁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1.报送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相关材料向省司法厅报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类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肃宁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1.审查报送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司法厅。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类

换(补)发

公证机构、公证员执

肃宁县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1.报送责任: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业证书

行的责任。

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行政检查

肃宁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718 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1130 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96 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125 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718 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918 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

1.通知责任:制作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对象,并进行社会公示。

2.检查责任:按照执法程序要求,对被检查对象进行书面、现场检查。

3.结果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予以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制定检查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的。

2.未按执法程序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3.未公示检查结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检查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政检查

肃宁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1.检查责任:按照法定执法程序组织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正当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司法鉴定

机构及其

鉴定人的

监督检查

肃宁县司法局

1.《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9 月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

5.《法医类 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

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9 月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行政检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监督指导

肃宁县司法局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201961 日施行)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51日施行)第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超出职责范围鉴定,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3、移送责任:对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鉴定机构移交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9 月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9 月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员在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