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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肃宁县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7类、18项)

单位:肃宁县教育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6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的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要进行告知(不予许可要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许可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2.在进行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进行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 12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确认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县教育局

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3.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4.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并给出注册结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

5.事后监管责任:教育部门对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相关工作及时指导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的;

4.从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奖励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县教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办发〔200028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相关学校进行推荐,本地教育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定,并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行政权力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条款号: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3.送达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申诉人《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并在30日内可向上一级申请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决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条款号: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受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2.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3.送达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申诉人《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并在30日内可向上一级申请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行政权力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县教育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2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十八条、二十一条

1.责任依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教育类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2.审核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团体依据条例要求进行审核

3.事后监管职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团体,及时沟通,并讲明需改正的地方,给予改正时间,整改后及时进行再次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同意;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团体给予同意的;

3.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但不属于体育部门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

2.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对学校食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食品卫生及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重大缺失的。

13

行政处罚

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务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1.审查责任: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和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                                                     

2.监管责任: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3.执法责任: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1.立案责任: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有罚没的,督促当事人缴纳罚没款,并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抄告行政审批部门,执行职业禁入。

8.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县教育局

1.《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235 30 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2.《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 号)第七条

1.检查责任:依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安全事项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需要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了解学校安全方面的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检查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812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1.检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了解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的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