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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内容与标准

发布日期:2025-06-03   来源:

肃宁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内容与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1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农药使用企业

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规定

2

动物防疫活动监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执法检查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3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实行执法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动物防疫规定,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并按规定向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等活动。

乡村兽医应当向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

对辖区内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实行监督检查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应当依法取得合法证照,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并建立落实进厂查验、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台账记录,安装可视化监控设备,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年度生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

对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

对辖区内兽药经营及使用单位实行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6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

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饲料标签的规定;饲料经营是否存在拆包、分装、擅自添加、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饲料等违反《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使用饲料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饲料和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及系列公告

7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行为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

对辖区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进行检查,生产经营条件、档案、种子质量、植物新品种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2025)、《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24)、《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1-2024)、《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2-2010)、《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和纯度SSR分子标记检测 玉米》(GB/T 39914-2021)、《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SSR分子标记检测 普通小麦》(NY/T 2859-2015)等标准

8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和监督抽检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对辖区内生产种畜禽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质量、检测标准和规范

9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大户

农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状况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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