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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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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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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肃宁县肃宁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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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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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肃宁镇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 主题词:
- 文号:
肃宁镇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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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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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六类、16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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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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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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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
共2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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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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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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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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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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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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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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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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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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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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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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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 |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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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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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3 |
农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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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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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 |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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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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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7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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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8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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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9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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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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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1 |
乡镇医生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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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2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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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3 |
再生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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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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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5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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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6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不含占用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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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给付 |
共2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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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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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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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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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4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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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5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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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6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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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7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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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8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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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9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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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0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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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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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2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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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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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4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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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5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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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16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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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7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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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8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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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19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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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
|
47 |
21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
|
48 |
22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
|
49 |
2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
|
50 |
24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
|
51 |
25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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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6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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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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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确认 |
共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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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1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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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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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3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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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4 |
婚育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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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5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
|
59 |
6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
|
60 |
7 |
兵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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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8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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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9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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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10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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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11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
|
65 |
12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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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13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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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14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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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奖励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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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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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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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 |
共8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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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1 |
对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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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
|
72 |
3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73 |
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
|
74 |
5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
|
75 |
6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调入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76 |
7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77 |
8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
|
78 |
9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79 |
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路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80 |
1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
|
81 |
12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
|
82 |
13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
|
83 |
1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
|
84 |
15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
|
85 |
16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
|
86 |
17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
|
87 |
1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88 |
19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89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
|
90 |
2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
|
91 |
2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
|
92 |
23 |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
|
93 |
24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
|
94 |
25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
95 |
26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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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2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
|
97 |
28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98 |
29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99 |
30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100 |
31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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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32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
|
102 |
33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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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34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104 |
35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105 |
36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
|
106 |
37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107 |
38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
|
108 |
39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
|
109 |
40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
110 |
41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
|
111 |
4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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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43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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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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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45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
|
115 |
46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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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47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
|
117 |
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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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
119 |
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120 |
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
121 |
52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122 |
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
|
123 |
54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
124 |
55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
|
125 |
56 |
对烟花爆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126 |
57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
|
127 |
58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
|
128 |
59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
|
129 |
60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
|
130 |
61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贤良淑德公路申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131 |
62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
|
132 |
63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133 |
64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
|
134 |
65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
|
135 |
66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136 |
67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
|
137 |
68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
|
138 |
69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
|
139 |
70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
|
140 |
71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
|
|
141 |
7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
142 |
73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海运;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
|
143 |
74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144 |
75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
|
145 |
76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
|
146 |
77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
|
147 |
78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
|
148 |
79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149 |
80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
|
150 |
81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
|
151 |
82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
|
152 |
83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
|
153 |
84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
|
154 |
85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
|
155 |
8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
|
156 |
8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
|
|
六、其他行政权力 |
共5项 |
|
|
157 |
1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
|
158 |
2 |
企业用工备案 |
|
|
159 |
3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
|
160 |
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
|
161 |
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理 |
|
|
肃宁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肃宁镇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肃宁镇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3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4 |
行政许可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5 |
行政许可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6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7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肃宁镇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8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9 |
行政许可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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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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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
肃宁镇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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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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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肃宁镇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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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肃宁镇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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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
肃宁镇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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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
肃宁镇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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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公示,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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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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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57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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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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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肃宁镇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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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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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审批 |
肃宁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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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肃宁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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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肃宁镇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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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不含占用农用地)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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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给付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
肃宁镇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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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肃宁镇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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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肃宁镇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2012〕2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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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给付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
肃宁镇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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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给付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肃宁镇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5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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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肃宁镇 |
《河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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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给付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
肃宁镇 |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ー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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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给付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肃宁镇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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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肃宁镇 |
《河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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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
肃宁镇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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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
肃宁镇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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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肃宁镇 |
《河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7号)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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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肃宁镇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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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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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给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5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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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给付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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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给付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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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给付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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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给付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肃宁镇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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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给付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肃宁镇 |
《河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6年)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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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给付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河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7年)第三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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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给付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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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给付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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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给付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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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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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给付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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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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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确认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肃宁镇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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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确认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肃宁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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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确认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肃宁镇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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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确认 |
婚育证明办理 |
肃宁镇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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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肃宁镇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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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确认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肃宁镇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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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肃宁镇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1、登记环节责任:组织兵役登记,如实填写登记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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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
肃宁镇 |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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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肃宁镇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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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肃宁镇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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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确认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肃宁镇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送达伤残军人证。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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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送达伤残军人证。6.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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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确认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肃宁镇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初审依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公示申请者的个人情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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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确认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肃宁镇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初审依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公示申请者的个人情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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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奖励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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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奖励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肃宁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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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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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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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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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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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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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调入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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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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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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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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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路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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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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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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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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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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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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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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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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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肃宁镇 |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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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肃宁镇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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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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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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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肃宁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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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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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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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肃宁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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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肃宁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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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肃宁镇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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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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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肃宁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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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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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肃宁镇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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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肃宁镇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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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肃宁镇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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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肃宁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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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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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肃宁镇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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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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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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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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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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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肃宁镇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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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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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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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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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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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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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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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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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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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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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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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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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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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肃宁镇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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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肃宁镇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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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肃宁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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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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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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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肃宁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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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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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贤良淑德公路申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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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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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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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肃宁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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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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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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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肃宁镇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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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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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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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
肃宁镇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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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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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海运;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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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肃宁镇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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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肃宁镇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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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肃宁镇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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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肃宁镇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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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肃宁镇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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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肃宁镇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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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肃宁镇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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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肃宁镇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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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肃宁镇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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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肃宁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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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肃宁镇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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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用工备案 |
肃宁镇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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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肃宁镇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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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肃宁镇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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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理 |
肃宁镇 |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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