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肃宁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 2023〕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5〕71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沧政办字〔2015〕107号和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卫生健康系统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若干要求〉的具体举措》(沧卫发〔2023〕7号),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 助理医生资格。乡村生收入、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开展签约服务,基本建成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明确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在乡村执业、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下同。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卫生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二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首诊、出诊、巡诊等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三是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协助政策宣传等工作的开展。四是乡村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为参保群众提供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服务,不得推诿群众合理的门诊报销需求,且要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不能违反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服务协议相关规定,非法使用医保基金。

2.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一是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以全县当前建设的标准化集体产权村卫生室为基础,逐步建设成设置规范、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工作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建立保障集体产权卫生室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村卫生室用水、用电、取暖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村卫生室建筑面积60、80、100平米,每年分别以3000元、3500元、4000元标准提取,较大修缮工程优先列入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二是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县注册乡村医生基础上,以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鼓励卫生室富余人员到空白村执业。实行全员聘任制,择优聘用并进行公,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聘用。进一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签约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人口在500人以下、没有卫生室和村医的行政村,疗卫生工作可由邻村代管。

(二)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

1.严格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2.执行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县乡村医生总量以及服务人口、服务需求,制定到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注册和聘用养老保险缴纳按照社保部门灵活就业政策执行,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的,将已缴纳部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退回个人已缴纳部分对到龄后确需返聘的,可由村卫生室返聘执业,但从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医除外。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调整后不再享受原待遇。对在岗的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卫健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不服从管理或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注销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强化管理职责。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形成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组织管理、准入退出、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管理、培训教育、奖惩管理的‘十统一’的管理格局。县卫健局要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对乡村医生的服务行为和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政府配给的各项器械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调配。

4.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逐步建立适乡村医生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形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5.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村卫生室信息化运行维护费,按照与网络运营商的谈判实际费用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网络运营商不得随意增加和收取不合理费用,保障网络的顺畅运行。

(三)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相应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1.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结合乡村一体化政策,原则上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承担,补偿标准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足额落实乡村医生工资及补助资金

2.持续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结合实际持续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健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我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执业助理医师出诊费按照每次10元标准收取,纳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违反规定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标准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引导农村居民就近就医。收费标准和支付比例以及基本药物目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落实基本药物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在实施基本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后,为保证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降低,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下,按照规划设置、核定审批的村卫生所数和服务人口数量确定相应补助标准,采取政府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均8元。

5.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乡村医生开展针灸、按摩等非药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我省政策规定纳入医保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四)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1.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县卫健局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接受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不少于2次的免费规范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在强化理论培训的基础上,着重开展临床基本技能培训,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卫部门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以上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实用为目的,将基本医疗服务、急救技术和公共卫生培训与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相结合,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乡村医生的培养。县卫健局要摸清并动态掌握全辖区乡村医生队伍及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条件许可时,可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中、西医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也可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要加大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力度,扩大继续教育覆盖面。要结合乡村医生工作的特殊性,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继续教育。加大财政支持和利用中财政给予的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补助,鼓励乡村生参加农村中、西医专业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

3.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严格落实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要根据村卫生室的服务水平实行分类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财政、人社、发改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落实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所建设和乡村医生培训培养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加强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县政府督察室对发改局、卫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落实乡村医生各项政策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相关链接:关于《肃宁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网站地图 |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箱:aufsdq@163.com
冀ICP备16001694号-1 网站标识码:1309260002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92602000139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